我国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立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4本章小结GenAI(即生成式AI)是一种能够从已有数据中学习并生成新的数据或内容的AI应用,利用GenAI创建的内容即AIGC(全称AI-Generated Content)。作为一种强大的技术,生成式AI能够赋能诸多领域,但也存在多重潜在的合规风险。目前,我国对AIGC的监管框架由《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并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形成了共同监管的形势。AIGC主要分为语言文本生成、图像生成和音视频生成。语言文本生成利用马尔科夫链、RNN、LSTMs和Transformer等模型生成文本,如GPT-4和GeminiUltra。图像生成依赖于GANs、VAEs和Stable Diffusion等技术,应用于数据增强和艺术创作,代表项目有Stable Diffusion和StyleGAN 2。音视频生成利用扩散模型、GANs和Video Diffusion等,广泛应用于娱乐和语音生成,代表项目有Sora和WaveNet。此外,AIGC还可应用于音乐生成、游戏开发和医疗保健等领域,展现出广泛的应用前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算法推荐规定),于2023年3月1日生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深度合成规定),于2023年1月10日生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生成式AI办法),于2023年7月13日公布并于2023年8月15日生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0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伦理审查办法(草案)),于2023年4月14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日。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月17日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heading3]适用范围[heading4]关于适用行为的范围:[content]算法推荐规定:适用于任何使用算法推荐技术在中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深度合成规定:适用于任何使用深度合成技术在中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生成式AI办法:适用于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中国境内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行为,但并不包括尚未用于在中国境内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伦理审查办法(草案):一旦实施,将适用于任何涉及人类、实验室动物或其他涉及伦理风险的科学技术活动。[heading4]关于适用地域范围:[content]人工智能法规并不限定其仅适用于中国个人及实体。外国个人或实体如涉及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或研发人工智能技术,也受到监管。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第四条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五)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