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主要有以下三个技术派别:
自 1956 年“人工智能”的概念在美国的达特茅斯学会上被提出后,其所涵盖的理论范围及技术方法不断扩展,如今已发展出多个技术分支并应用于不同领域。欧盟对人工智能的定义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例如 2021 年《AI 法案》提案对人工智能的定义采取了更宽泛的界定标准,而 2022 年《AI 法案》妥协版本中,欧盟理事会及欧洲议会认为“AI 系统”的定义范围应适当缩窄,并侧重强调机器学习的方法。
[heading4](1)人工智能目前人们对人工智能的定义并不统一。欧盟广泛使用的人工智能定义来自《2018年人工智能战略》,该战略指出:“人工智能(AI)是指通过分析环境并采取行动(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以实现特定目标来展示其智能行为的系统。基于人工智能的系统可以完全依赖于软件,在虚拟世界中运行(例如语音助手、图像分析软件、搜索引擎、语音和人脸识别系统)或者也可以嵌入硬件设备中(例如高级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无人机或物联网应用程序)。”[4]郭佳楠:《欧盟人工智能的政策、伦理准则及规制路径研究》,载《互联网天地》,2023年第1期第26-32页。2021年《AI法案》提案第3条对人工智能的定义为:“AI系统指采用附录1中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和方法开发的软件,该软件能生成影响交互环境的输出(如内容、预测、建议或决策),以实现人为指定的特定目标。”其中,附录1列举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机器学习方法(包括监督、无监督、强化和深度学习);基于逻辑和知识的方法(包括知识表示、归纳编程、知识库、影响和演绎引擎、符号推理和专家系统);统计方法,贝叶斯估计,以及搜索和优化方法。事实上,“人工智能”的概念自1956年于美国的达特茅斯学会上被提出后,其所涵盖的理论范围及技术方法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扩展。如今,人工智能技术也发展出多个技术分支,应用于不同的领域中。相比于《2018年人工智能战略》,2021年《AI法案》提案对于人工智能的定义采取更加宽泛的界定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在2022年《AI法案》妥协版本中,欧盟理事会及欧洲议会对于上述界定的观点有进一步意见,其认为“AI系统”的定义范围应适当缩窄,并侧重强调机器学习的方法。
正如在艺术界有印象派、立体派、抽象派一样,人工智能这个充满创意的领域也孕育出了自己的三大艺术流派:符号主义、联结主义和行为主义。这三大门派在人工智能的漫长岁月里,你方唱罢我登场,相互借鉴,共同成长。
正如在艺术界有印象派、立体派、抽象派一样,人工智能这个充满创意的领域也孕育出了自己的三大艺术流派:符号主义、联结主义和行为主义。这三大门派在人工智能的漫长岁月里,你方唱罢我登场,相互借鉴,共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