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首例 AI 生成图片著作权案例中:
案例中法官承认这样依靠使用者的输出设计生成的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和智力投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达到了鼓励创作的目的。在当下技术背景与现实下,给艺术创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以及新的创作思路。利用新兴智能工具,把自己的独创性思想转化为现实作品,极大地节省了创作成本。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2)AI软件使用者享有生成图片的著作权案例中该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图片应由谁来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谁是它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呢?人工智能软件or软件设计者or图片创作者?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作者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软件本身则立即被排除,虽然这个作品是该软件实际“画”出来的,但其并不能成为作品作者。
1.Stable Diffusion模型可以根据文本指令,利用文本中包含的语义信息与图片中包含的像素之间的对应关系,生产与文本信息匹配的图片,并不是通过搜索引擎调用已有的现成图片,也不是将软件设计者预设的各种要素进行排列组合。说明其生成的图片是什么样子完全取决于使用者输入什么样的提示词,在非排列组合的工作模式下难以出现完全相同的两张输出图片。它就类似于画笔,仅负责提供线条、色彩,而要构造出一幅什么样的图画取决于使用者自己的设计。2.人工智能并不具备自由意志。也就是说,利用人工智能时,其并不具有独自优化的能力,李某根据自己的审美个性,通过增删提示词、修改相关参数,得出了不同的图片,最后选定,完全体现出本质上是李某在利用这个工具创作,在投入自己的智力以及独创思想。就像人们使用照相机拍摄,为了排出漂亮的照片会调节参数、选取角度光线等,体现个人对作品的创作理念。
其次,软件设计者通过设计算法,训练出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自主生成内容的智能模型,对该模型设计确实投入了相应的智力成果,而后续该软件是根据什么样的提示词、多少参数生成的内容,与软件设计者没有太大关系。图片是由创作者根据个人意愿,经过选取提示词修改参数等步骤得出的最终成品,自然应成为该作品的作者,相应地享有著作权。可见,尽管AI是工具,但法院强调著作权仍然属于人类创作者,保护了人类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权益。人类创作者对作品的智力投入不可忽视,强调个人的创作故事,突出人性化的创作过程,加深了消费者对产品的情感认同,更能鼓励利用AI技术完成艺术作品的创作,从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3)在未显示作者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使用图片构成侵权案例中刘某的行为是怎么样侵害到李某的权力的呢?又侵害了哪些权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