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AI 论文中关于程序员在著作权归属方面存在以下情况:
关于AI能否作为著作权归属主体的问题,在《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主体都只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并未有除此之外的第三种主体。并且在美国版权局2023年发布的《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中,美国版权局认为版权只能保护人类创造的产物,并曾因“没有任何人类的创造性贡献”而拒绝了一份关于“由在机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算法自主创作的”视觉作品的登记申请。飒姐团队也认为在现行的法律体系框架下,即便将AI视为权利主体,在后续的责任承担及义务履行等方面仍会出现一系列问题,赋予AI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行为并无任何现实意义。关于编写AI代码的程序员能否作为著作权归属主体的问题,飒姐团队同样认为其并不是适格主体。虽然一个AI模型的构建需要耗费程序员大量的脑力劳动,但其仅仅是代码的创作主体,对于程序员权利的保护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以由Stable Diffusion所生成的图片为例,程序员对于最终所产出的图像并无创作的主观意愿,因此并不能成为图片的创作主体。关于AI应用的使用者是否能成为著作权归属主体的问题,该问题也无定论,7石冠彬.论智能机器人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以智能机器人的主体资格为视角[J].东方法学,2018(03):140-148.8许明月,谭玲.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邻接权保护——理论证成与制度安排[J].比较法研究,2018(06):42-54.